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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7 10:37:21
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精选多篇)[此文共11933字]

第一篇:工商推行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经验做法

水、电、煤、气等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然而由于它们的独占地位,限制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不少地方频频上演。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去年以来深入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由于部署得当,执法行动积极,重点明确,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蔓延。

一、基本做法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市工商机关重点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限制用户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商品,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强制他人接受其服务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查处。行动中,全市工商系统共依法查处了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案、临武县供排水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底度费案等不正当竞争案件6件,案值800余万元。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加强领导。市、县二级均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亲自抓、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抓的反垄断执法专门工作班子。xx年4月,为贯彻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反垄断专项执法工作的精神,我局迅速召开了垄断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的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均作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查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和落实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是大力宣传。为加大宣传力度,我局继续在湖南公共频道、**日报、**电视台开设《维权》、《消费前沿》等专栏对反垄断执法的重点进行宣传报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县两级工商部门都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投诉网站,畅通、拓展案件线索渠道。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墙报、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引导新闻媒体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宣传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成绩,扩大社会影响,树立执法权威,并对依法查处的社会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的限制竞争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我局确定了一批支柱企业或优势企业作为联系点,宣讲和交流《反不正当竞争法》,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合法有效的竞争。企业也将在市场拓展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反馈到工商部门,便相关违法行为得以制止和查处。我局还与市纠风办联合召开公用企业、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与消费者的座谈会,针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进行交流,不少企业主动整改,还请工商机关和消费者进行监督和回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开展培训。面对反垄断执法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执法对象的日益复杂,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很难做好执法办案工作。为此,我局通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题研论会、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公平交易系统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大力培训,深入学习研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将相关案例的办案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反垄断执法水平。我局专门邀请省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严浩波和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序清来郴授课,释疑解惑,使广大一线执法人员受益匪浅。

四是查办大案。与民相关的垄断性公用企业始终是我局反垄断执法的重点。xx年3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未告知并征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用电保险费。我局当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在两个多月的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用电户,**市物价局及资兴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资兴电力用电业务宣传资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供(用)电责任保险单,当事人划转保险金的进帐单,当事人提供的用电责任保险金明细帐等大量证据的核查,终于查明,当事人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未告知并征得用电户同意的情况下,于xx年11月开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代理供用(电)责任保险业务,对其供电用户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0.01元/kwh、某他各类用电0.006元/kwh的标准收取保险费,并计入电价。截至xx年5月12日止,其共代收供(用)电责任保险费92万多元,尚余9万多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用电责任保险账目。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我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又分别对安仁县电力局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无照从事保险代理及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对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工商部门还对临武县供排水公司自1987年以来,对单一用水户实行按底度数(15吨/月)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和处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是法律和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章为法律依据,但是工商部门在查处中,也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依法查处难、调查取证难、处罚执行难,直接影响到工商部门执法的力度。

一、依法查处难。工商部门在执法中普遍感到依法查处难。一是执法主体不统一。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禁止垄断行为的条款,但对执法主体却有不同的规定,有权负责竞争执法的机关达10多家。由于执法主体不统一,造成执法标准和尺度不一,执法效果、执法的严肃性受到影响,且分散了执法力量,造成责权脱节。二是法律责任不健全。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底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条款明显缺乏操作性,且法律条款高度抽象和概括。如对垄断的规制范围、领域相对狭窄和不具体,对经营者和公用企业的界定不明确等,给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和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②《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等限制竞争行为未加以规定,导致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监管缺位。③对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执法机关难以查处这类限制竞争行为。处理力度弱,操作性差。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遏制和震慑作用,处罚标准偏低,造成违法成本低,违法分子有恃无恐。

二、调查取证难。在案件调查中,工商部门取证的难度很大。一是由于公用企业自恃其财力和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工商部门的执法行动不予配合。有的公用企业在工商部门对其涉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或拒绝接受询问调查,或推诿、拖延,不予理睬,或拒绝提供有关的帐册等证据材料等等,不一而足。 ……此处隐藏7211个字……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作出对伊犁奇妙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未使用的包装盒536414只;没收非法所得4953元;罚款14859元的行政处罚。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查处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4起。其中有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 “梦特娇”羊毛衫、“花花公子”皮带、“鳄鱼”牌男裤、“龙牌”电钻注册商标案件。经与厂家联系取证后,对当事人作出了4650元的处罚。另查处一起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案值120万元,罚款1万元。并

对另二起利用甩卖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进行立案查处,罚款5265元。

次此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10起(生产销售知名商品包装、装璜案1起、伪造产地案2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4起、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1起、利用甩卖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2起),收缴罚没款4.2727万元,收缴并销毁未使用的包装盒536414只,案值127万余元。沉重打击了仿冒欺诈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努力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打下了坚实基础及良好开端。

***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月*日

第五篇: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公平竞争

?2014-08-15 09:00:27

王先林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规范的通称。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反托拉斯法、反限制竞争法、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等。作为“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反垄断法具有非常明显的经济政策性特征。

反垄断法呈现经济政策性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反垄断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竞争政策的核心,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是其他经济政策的基础,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例如,美国与欧盟、日本在执行反垄断法的严厉程度上有很大差异;在美国国内,在不同政党执政、不同的经济形势和不同的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很不相同,如民主党的克林顿政府和共和党的小布什政府对微软垄断案就有不同的态度。

随着产业经济学的产生特别是哈佛学派的出现,经济学理论及其主导下的国家经济政策对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受哈佛学派的影响,70年代以后,则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90年代后又主要受后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联邦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执法行动

以及联邦法院的反垄断司法都深受其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虽有差异,但在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越来越多地影响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这点上是共同的。

正是由于反垄断法的政策性明显,因此它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反垄断政策或者竞争政策。英国约翰·亚格纽认为竞争法(反垄断法)“是与经济政策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因而并不是特别适合于司法推理”。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及由此派生的灵活性使得其适用的难度较大。德国学者闵策励认为,在反垄断法里,黑白之间即合法不合法之间往往没有明晰的区别,几乎都是昏暗不明的灰色区域。“同一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行为由于各种情况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例如,签订买卖合同和建立公司(或联合、协作关系)的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通的法律行为,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就是保护竞争法的一个内容。但是这样的合同也有可能是套购合同或建立垄断组织的合同,亦即破坏竞争的合同。”反垄断法的这一特点对有关执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反垄断法政策目标 体现反垄断法基本价值

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指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具体化和法定化。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的这一基本价值需要通过具体的政策目标来体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都没有统一的模式,相反,却存在着重大争论。这种争论首先涉及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在多元的方面又存在具体内容的差异。

实际上,一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由该国反垄断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际环境所决定的。一国特定时期的经济体制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目标、市场秩序和产业结构状况、政府权力运作情况、国际竞争环境以及相应的主流经济理论,都会影响该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

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通常体现在反垄断立法中。不过,相关立法规定的政策

目标往往不太明确,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政策目标,在其100多年的发展中,政策目标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有些立法,如《欧共体条约》中虽有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但由于立法并没有专门规定竞争问题,因此其立法目的如何适用于解释竞争法条款,就主要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法院的理解。中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但是,这里规定的所谓目标之间实际上是有手段与目的、主要与次要、直接与间接之分的,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具体化。

公平、效率和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政策目标

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可以大致概括为:其一,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正。它要求市场主体间竞争机会均等、竞争条件平等和竞争手段正当。这既要求政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和条件,而不应有各种歧视和差别待遇,也要求经营者之间在竞争过程中采取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而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二,保护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这要求反垄断法对自由公平竞争的维护不以牺牲规模经济效益为代价,而要实现两者的统一,既防止因片面强调产业组织政策而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又防止过分反垄断而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一目标实际上是上述两个目标的要求和体现,即无论是保护公平竞争还是保护有效竞争,最终都还是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其典型表现的整体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来实现的,即所谓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当然,反垄断法也并非不保护竞争者,很多情况下对竞争的保护,也正是通过对竞争者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的。(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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